4月11日,记者从近期一期政府公报得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月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并购操作规程》(以下全称《规程》)。该《规程》自4月20日起实行,并购针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且划入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公共出租住房和还乡型商品房,土地出让合约中具体收购价格和方式的除外。《规程》具体,保障性住房并购范围还包括保障性住房专有部分以及与专有部分对应的共计部分。
宗地内归属于可供社区居民用于的社康中心、警务室、幼儿园、中小学、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不划入保障性住房并购范围。据介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价格计算公式为:保障性住房并购总价格=保障性住房并购面积(保障性住房并购面积在仍未测绘报告的情况下,可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出让合约中的建筑面积支出,最后以完工测绘报告的建筑面积不尽相同)×单位收购价格(单位收购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户内装饰翻新耗资+并购双方誓约的其他项目+法定税金)。在并购款项缴纳方式方面,按社会投资主体利用自有用地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更新改造或者商品房配上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区分。其中,后者其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严重不足5000平方米的,并购款项在项目接管且产权移往注册至住房保障部门后按照不多达并购总价95%的标准缴纳;如并购项目归属于还乡型商品的,并购款项按照不多达并购总价98%的标准缴纳,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剩2年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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